
在网络聊天已经普及的现代社会,人们在网络上经常使用一些表情、手势符号来表达自己的某种意思表示。而在网络聊天时使用表情、手势符号已经成为很多人网络聊天习惯。然而,如果表情使用不当,就有可能给自己惹上官司。
笔者在网络上看到一个案例报道,2022年12月22日,郭某某在微信上与刘某商量有关其儿子刘某伟借款的还款事宜。郭某某发出一条微信文字消息,要求刘某为儿子刘某伟借款形成的债务担保。刘某看到这条消息后,于12月24日回了一个“OK”的微信手势。
因借款人刘某伟在贷款到期后没有偿还借款,郭某某于2023年1月6日,将刘某伟和父亲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云偿还借款本金159118.4元和利息7907.88元,并要求刘某对刘某云的债务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刘某云对郭某某起诉自己应该承担保证责任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在郭某某发出信息后两天回复的“OK”微信手势符号并非是同意担保,自己没有义务偿还儿子刘某伟向原告郭某某所借款的本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对原告郭某某要求其为被告刘某伟借款事务的提供担保的微信消息回复“OK”微信手势符号,依照常理可以理解为是同意自己为此笔债务担保的意思表示,有义务在被告刘某伟逾期未偿还借款时承担借款的本息偿还责任。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与被告刘某伟共同承担向郭某某的还款责任,并约定了还款期限。
这是自从有了网络以后,所发生的第一例因微信聊天手势符号引发民间借贷担保纠纷的案件。因为手势符号或表情图案在日常网络社交聊天中广泛使用,一旦涉及到有关法律事件的法律权利义务,需要当事人作出明确表示的时候,一定要使用文字表达,尽量不要选择容易引起歧义的表情符号,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
其实,英文的“OK”翻译成中文,可以有如下几种理解:不错的,可以的;安全的;很好,不错;满意、好的、明白、行、同意、认可、可以、批准。根据郭某某与刘某某的聊天内容分析,因郭某某明确要求刘某为自己的儿子借款提供担保,那么刘某虽然是两天后用微信聊天的“OK”手势进行回复,郭某某有理由认为是“同意、可以、接受”的意思表示,这也是法官在案件中对刘某的微信聊天手势符号认为是“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的重要原因。刘某最终接受调解并同意担保在一定期限内还款,恰恰说明,刘某在微信聊天中使用的手势符号,是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其中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就包括微信聊天的信息。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由于郭某某向法庭提供的他与刘某的微信聊天经法院审查是真实的,且诉讼双方均认可聊天信息的真实性,法院就有权力根据该微信聊天信息中的语言情境和手势符号的通常意思,确认刘某是同意为自己儿子的借款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以上两个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了网络聊天信息属于“电子数据”证据,所以,郭某某提供的“电子数据”证据获得了法院的认可。而刘某只是对自己的表达意思不确定进行抗辩,而没有否定该聊天信息的真实性,这也是郭某某的债权获得法院认可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