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18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特别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特别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根据这条规定,女职工就业签署劳动合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遵守女职工禁忌劳动岗位的规定,则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属于无效。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根据这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或辞退,则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违法后果。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女职工如果在怀孕期没有得到应有的照顾,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照顾并有强行要求加班的情况,女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这一条规定的女职工的休产假权利,必须依法得到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执行。如果女职工遇到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要求,享有拒绝权。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八条的惩罚性条款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一旦违反了就放假条法律规定,就会受到严重的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女职工绝对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矿山井下作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女职工在经期之所以要禁止从事上述劳动,主要是因为女职工经期受冷水刺激、受低温影响、受劳动强度的影响,容易产生对身体不良的后果,必须依法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职工之所以在孕期和哺乳期禁止以上劳动,主要是为了保护胎儿和哺乳期儿童的身体健康,法律规定的以劳动范围都是有毒、有害环境,因此必须对孕期和哺乳期女劳动者进行保护。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有明确的规定,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可违反。然而,一些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却总想办法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维护民营企业自己的利益。
河南郑州罗女士正在家里给孩子喂奶,人事部门打来电话告诉她:“通知你一下,公司决定辞退你!”
罗女士着急了,说:“我还在产假中呢,公司怎么能说辞退就辞退呢?这也太没人情味了吧?”
公司的人事部的答复道:“你的事情公司已经确定了,没有商量的余地,你必须接受!”
罗女士是公司的专职财务,2020年7月入职。2023年5月底,罗女士申请休产假,得到公司的批准。如今罗女士的产假还有两天就结束了,她已经做好了上班的准备。就在这时,公司人事却要求她休完产假来公司办离职的手续。
罗女士认为自己在公司就职以来,工作一直兢兢业业,从没出过差错,也没有违反过公司的规章制度,无法接受公司的这个决定。她立刻与公司里其他休产假的女同事了解情况,发现公司并不是针对罗女士一个人这样做辞退职工。
公司营销部的负责人在休完产假后回单位上班,公司以没有合适的岗位为理由,让她在家里待岗,每个月只给她最低工资2000元,要求她在家等待返岗通知。公司同时通知她:在待岗期间如果找了别的工作,视为自动离职,不给任何赔偿。该公司有一名哺乳期刚满的女职工,也被如此理由裁掉了。

罗女士和营销部的女同事向调解员求助,调解员陪同她们找到公司人事负责人了解情况,要求公司说明对怀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除名的原因?
公司人事负责人表示:“我公司减人是因为公司的经营困难,辞退的不只是罗女士等三人,还有其他人。”
调解员当即提出:“你公司辞退哺乳员工违反劳动法。”
公司人事负责人却说:“我们是和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是违法辞退!”
也许是看到调解员非常认真,公司人事负责人说:“我公司可以给解除劳动关系的女职工N+1的赔偿!”
罗女士和几个女职工当即表示:“如果公司坚决要辞退我们,我们就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我们每人2N的赔偿。”
罗女士和几个女职工的态度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因罗女士等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且这几名女职工正在哺乳期,因此,公司不得解除罗女士等的劳动合同。
公司向调解员承诺的N+1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罗女士等人是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补偿标准。应该执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基于以上规定,罗女士等人要求公司不得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如果非要解除劳动合同,则应该按照本人被解除劳动合同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标准的二倍予以赔偿。